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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并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


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次中央全会把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内容写入报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引新时代残疾人事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推动残疾人事业迈向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社会平等地位的重要论述,高扬了人的尊严与价值,确立了新时代残疾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现代角色;关于解决“因残致贫”和“群体攻坚”的系列重要论述,推动了中国残疾人群体的问题视域从千百年来的温饱脱贫向现代社会的全面小康、共同富裕转变;关于残疾人事业份内责任的重要论述,推动残疾人事业从依靠政府带头、社会倡导的传统做法向政府落实责任、社会履行义务的现代治理转变。


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为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概括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提出中国式现代化五大特征,突出人民性的鲜明特质,开宗明义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不只关乎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宏大叙事,也关乎个体命运的微观故事和群体幸福的人文关怀。在中国式现代化总目标下,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不仅不能被忽视,而且应当成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优先关注的人群。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残疾人事业也要现代化,14亿多人口整体走向现代化,不能落下8500万残疾人,这是国家现代化的生动诠释。同步开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全面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实现国家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必将彰显中国式现代化平等、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建设理想,体现中国式现代化尊重生命、充盈精神、以人为本的价值尺度,见证中国式现代化的多元、精彩和活力。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也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3-2022年亚太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高级别政府间会议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和全面发展”。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极少数针对特定人群作出的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残疾人和全体人民一道走向共同富裕,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的关键课题,必须在新时代实践中找到发展思路、解决方案,为不同群体铺设现代化发展之路。


群体正义: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


共同富裕的关键是“共同”,其哲学基础是“差异基础上的同一”。研究推动共同富裕,除了政府部门、学界普遍关注的收入、城乡和地区“三大差距”,还应特别关注群体差距。无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还是其他弱势群体,只有树立群体视角,掌握群体需求,缩小群体差距,才能实现群体正义,维护群体利益。群体正义的实质是追求不同群体差异基础上的共同目标,其理念契合共同富裕理论。残疾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最能体现人的多样性、差异性。从残疾人这个处于社会明显不利地位,发展基础、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普遍不足,现实需求差异显著的社会群体出发理解群体正义,更有助于我们解释共同富裕的本质涵义。


理解群体正义,需要把握不同群体的同一性。“我们都一样”,这是残疾人团体的一个响亮口号。残疾人与所有人一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社会成员的身份和地位是一样的,都是社会组织、社会系统和社会关系中的平等一员;生命追求和生活理想也是一样的,都有创造社会财富、获得社会福利、过上幸福生活的权利。“我们都一样”,表达了每个人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上都是自由、平等的,这是群体正义和共同富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理解群体正义,需要把握不同群体的差异性。“我们不一样”,这是残疾人团体另一个鲜明的自我倡导。残疾人的“群体差异”,包括身心差异、能力差异、需求差异和文化差异等,这些是残疾人身份自豪的理由和获得社会支持的依据,也是残疾人受歧视的原因。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人的体力、智力和其他能力被不恰当地评价,残疾长期被贴上“无能”的标签,导致残疾人在广泛领域为社会所排斥和歧视,发展机会显著不公平。每一个与众不同都是一个群体独特性的明证,残疾人无需为残疾的独特性而卑怯。相反,他们有充分理由获得社会补偿和支持,以弥补群体差异造成的差距和不足,这是共同富裕和群体正义所追求的实践目标。


坚持群体正义,实现群体差异基础上的同一目标,是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理论前提。一些西方学者强调自由和形式平等的重要性,认为共同富裕不符合正义原则。自由主义学者哈耶克认为,“在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与旨在达到人的物质上的或实际上的平等活动相冲突,并在事实上是不相容的。”在他看来,“社会福利”“社会利益”“共同幸福”等这些抽象概念与平等机会、效率等正义价值是相悖的。约翰·罗尔斯除了同样强调自由的平等外,还突出差异基础上的平等,他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普遍原则,强调机会公平;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强调“差异基础上的平等”,“给予最少受惠者最大的利益”,即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进行利益补偿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但是罗尔斯又强调,当这两个原则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保证事实上的平等不会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这表明其理论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自由与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对立情形。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提出通过提升弱势者“可行能力”以实现能力平等的社会正义原则,认为我们的可行能力是我们在各种生活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选择生活的自由能极大地增进人类的福利。这一理论克服了哈耶克和罗尔斯关于自由和平等不能兼容的问题。阿玛蒂亚·森特别指出,“可行能力不仅是人的特性,也是群体的特性”,他强调残障人群由于障碍的存在,不仅存在“收入障碍”,而且“使他们将收入和资源转化为良好的生活品质变得更加困难”,因而要努力降低残障的妨碍程度,以提高残障人群的可行能力。在一定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群体正义的核心内容。


相对贫困: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核心问题


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需要实践层面解决残疾人相对贫困问题,以缩小社会中最显著的群体差距。理解残疾人相对贫困的概念,必须把握两个方面:第一,比较对象是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残疾人相对贫困也是一个总体概念,是残疾人群体与社会总体水平相比较,当然也会观照残疾人个体和家庭。中国颁布的7个残疾人事业五年规划都把缩小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作为发展目标,有的地方称之为“总体赶平均”。第二,比较内容是多维贫困。相对贫困是一个多维贫困指标,既包括经济上的相对贫困,也包括发展能力相对不足、社会支持相对不够、精神文化相对不充实等,这一点尤为重要。


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富裕。研究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首先必须解决经济上的相对贫困。中国残联自2017年以来持续开展的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监测显示,有3个指标反映出残疾人相对贫困状况的长期性和严重性:一是残疾人家庭收入一直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足一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二是残疾人家庭总体属于中低收入人群,按照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五等分中等偏下户收入标准(40%)来测算,持证残疾人中有61%位于这一区间;三是经济条件越好的地区和人群,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一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差距越大,东部地区、城市地区及高收入人群中的差距,分别比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及中低收入人群的差距大得多,表明经济发展不会自然而然缩小残疾人家庭与一般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残疾人相对贫困是发展性贫困、支出性贫困和结构性贫困的综合表现,是多维相对贫困的典型代表。与一般居民比较,残疾人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结构显著不同,监测表明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中,转移性收入占到近一半,工资性收入只占36%-37%,发展能力弱、就业增收难。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长期明显高于一般居民家庭,医疗、康复、辅具、照护等特殊支出大幅增加致贫风险,很多家庭为此长期负债。残疾和贫困同源,因残致贫的长期性,家庭支持的弱化趋势,加大了残疾人相对贫困问题的解决难度。


现代转型: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


为适应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和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挑战,残疾人事业需要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上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结构和效益,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重要转型。


第一,推动发展观念转型。传统意义上,残疾人事业被归入社会事业,研究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大多局限于分配正义领域,残疾人只被当作社会福利和救助救济的对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应当把残疾人服务事业和产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济发展大循环;认识到残疾人也是普通的劳动者、创造者和消费者,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可以通过劳动参与、经营联动、资产联结和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等多种形式参与经济活动,甚至成为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开创性地提出“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原则,提醒我们必须平衡好政府和市场“两个动轮”、运用好公平和效率“两种价值”。2014年在北京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中由中国倡导并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合发展的联合倡议》,提出了“将残疾人群体视为规模可观、有待开发的消费者,满足其需求形成巨大的潜在市场”。2018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首次超过了万元,全国残疾人消费总规模达到万亿元,再加上残疾人领域投资需求不断扩大,启发我们既要善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又要主动以残疾人事业发展助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形成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的局面。


第二,推动收入分配结构转型。残疾人是唯一一个通过完善三次分配皆有可能实现家庭增收的弱势群体。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结构的分析表明,其转移性收入占到半数以上,大幅高于一般居民平均水平,其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却明显低于一般居民平均水平。尽管这其中有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因素,但也反映了这一群体当前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在国家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需要扩大残疾人家庭就业增收、财产增收的幅度。以就业增收为例,2022年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只有86.7万人,占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总人数的不足10%,没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同时,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受市场和政策双重影响严重萎缩,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等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新业态就业、庇护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等政策转型升级空间也还相当大。此外,国家和地方按要素分配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改革正在加快推进中,残疾人家庭收入分配结构性调整任务急迫又繁重。


第三,推动社会福利制度转型。首先,需要突出共享发展的理念,把残疾人社会保障需求有机融入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抓紧安排兜底性、基础性、普惠性制度,着力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保障政策。其次,需要突出特殊保障的措施,残疾人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获得普惠保障,终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特殊服务需要而产生的相对贫困问题。应当充分认识到现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福利的基础保障地位尚未确立,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数量不多、标准不高;与残疾人康复、照护、辅助器具、无障碍等特殊服务需要相关的福利政策还有不少空白;残疾人社会政策积极福利、赋权增能的导向不明显,与劳动就业政策、老年人等群体政策衔接不紧密;受经济环境影响国家和地方对出台福利政策多有顾虑,未来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转型任务艰巨。此外,需要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便利措施,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


第四,推动公共服务转型。公共服务对于解决残疾人相对贫困问题具有多方面作用,包括提供兜底保障,促进家庭减支增收;提供社会支持,弥补自身能力不足;消除环境障碍,弥补参与机会不足等。推动公共服务转型相应也有多层次的内容,包括将残疾人最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托养照护、无障碍等特殊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目录,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推动助残社会化、市场化服务与养老、托育一道,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生活性服务业政策支持范围,促进“残疾人市场”的形成;探索建立残疾人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资源和服务需求之间有效对接;推动残疾人服务科技应用和数字转型,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


为适应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和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挑战,残疾人事业需要在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上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结构和效益,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重要转型。



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ID:zgcjrzzs)

本文选自丨《中国残疾人》2023年第11期,原标题为《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

文丨厉才茂(作者系中国残联研究室副主任)

栏目编辑丨林筱芳

编辑丨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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